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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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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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新申請人須具備不少於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並須符合下列三項財務準則其中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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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申請人須具備不少于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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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請人的賬目必須按《香港財務匯報準則》或《國際財務匯報準則》編製。
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必須同時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本地註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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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是本交易所認為適合上市的發行人及業務。
如發行人或其集團(投資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則其一般不會被視為適合上市,除非其所從事或主要從事的業務是證券經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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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 | 創業板 |
新申請人須在大致相若的擁有權及管理層管理下具備至少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這實際指該公司:
豁免:
在市值/收入測試下,如新申請人能證明下述情況,本交易所可接納新申請人在管理層大致相若的條件下具備為期較短的營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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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於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
a. 管理層在最近2個財政年度維持不變;及 b. 最近一個完整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豁免:
在下列情況下,聯交所可接納為期較短的營業記錄,及╱或修訂或豁免營業記錄和擁有權及控制權維持不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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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 | 創業板 |
2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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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港元 |
主板 | 創業板 |
5,000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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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萬港元 |
主板 | 創業板 |
5,000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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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萬港元 |
主板 | 創業板 |
持有有關證券的公眾股東須至少為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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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至少有100名公眾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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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 | 創業板 |
若公眾人士對新申請人證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請人不得僅以配售形式上市。
《主板上市規則》載有首次公開招股有關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有關詳情請參閱《主板上市規則》《第18項應用指引》「證券的首次公開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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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請人可自由決定其招股機制,亦可僅以配售形式於本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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