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條例»訂明,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須:-
請於2018年3月1日或之前準備「登記冊」並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香港的任何地方,供執法人員查閱。
註:凡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被處第4級罰款(即港幣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被處罰款港幣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