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外印花稅」在2010年11月20日生效,並適用於任何價值的住宅物業交易,而該交易涉及的物業是賣方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取得,並在取得後24個月或以內轉售的。
「額外印花稅」的稅率
「額外印花稅」不是按物業交易利潤計算。
繳付「額外印花稅」的責任
買賣雙方須共同及個別承擔繳付「額外印花稅」的責任。
豁免
條例草案建議下列交易可獲豁免繳交「額外印花稅」: